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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昆明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知识你问我答(中)
作者:admin 来源:本站原创 日期:2016-11-10 字体:

  昆明市2017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公告


  2017年昆明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时间为:2016年10月8日至2017年2月22日,缴费标准为:150元/人。请需要参加昆明市城乡居民医保的广大市民携带相关资料尽快到当地社区或村委会缴费,或通过互联网下载“昆明人社通”APP使用手机缴费,以保障你的医疗保险待遇。

  昆明同仁医院宣

  2016年10月13日


  居民医保 政府补助 人人受益


  Q:城乡居民办理参保应提供哪些材料?

  A:本市户籍城乡居民提供身份证或身份证明材料,非本市户籍成年人还需提交《云南省昆明市居住证》,非本市户籍未成年人由其家人代办,需提交身份证或户口簿、其父亲或母亲的《云南省昆明市居住证》。未持《昆明市居民住证》,只持有《昆明市临时居住证》的人员不得参加昆明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Q: 哪些人员属于“免费参保”人员?这部分人员如何办理参保手续?

  A:具有本市户籍的城乡低保对象、城乡重度残疾人、城镇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及未成年人、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农村独生子女的父母及年龄不满18周岁的独生子女、只生育了两个女孩且采取了绝育措施的农村夫妻,个人缴费部分由政府全额补助。城乡低保对象、城乡重度残疾人、城镇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及未成年人、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由当地民政部门负责统一办理参保缴费手续;农村独生子女的父母及其年龄不满18周岁的独生子女、只生育了两个女孩且采取了绝育措施的农村夫妻由当地人口计生部门负责统一办理参保缴费手续。


  Q:城镇职工、城乡居民转接基本医疗保险在哪里办理?

  A:

  1、参保人跨制度转接城镇职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须到当地医保经办机构办理,社区设有经办权限的可到社区办理。

  2、参保人在统筹区域内跨县区接续居民医保(职工转居民以及居民停保后接续居民等),可在新参保地办理停保、续保手续,不必到原参保地办理。


  Q:城乡居民参保待遇享受是什么时间?

  A: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一个自然年度为一个保险责任期。2017年按规定时间缴纳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按自然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已进入医疗保险待遇期的,个人缴费不退费。


  Q:参保城乡居民如何就医?

  A:

  (1)参保居民持社会保障卡和身份证,到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享受特殊疾病门诊待遇的参保居民持社会保障卡、身份证和特殊疾病门诊医疗待遇证,到所选择的特殊疾病门诊定点医疗机构就诊。


  昆明市2017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公告

  2017年昆明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时间为:2016年10月8日至2017年2月22日,缴费标准为:150元/人。请需要参加昆明市城乡居民医保的广大市民携带相关资料尽快到当地社区或村委会缴费,或通过互联网下载“昆明人社通”APP使用手机缴费,以保障你的医疗保险待遇。

  昆明同仁医院宣

  2016年10月13日


  居民医保 政府补助 人人受益

  Q:城乡居民办理参保应提供哪些材料?

  A:本市户籍城乡居民提供身份证或身份证明材料,非本市户籍成年人还需提交《云南省昆明市居住证》,非本市户籍未成年人由其家人代办,需提交身份证或户口簿、其父亲或母亲的《云南省昆明市居住证》。未持《昆明市居民住证》,只持有《昆明市临时居住证》的人员不得参加昆明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Q: 哪些人员属于“免费参保”人员?这部分人员如何办理参保手续?

  A:具有本市户籍的城乡低保对象、城乡重度残疾人、城镇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及未成年人、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农村独生子女的父母及年龄不满18周岁的独生子女、只生育了两个女孩且采取了绝育措施的农村夫妻,个人缴费部分由政府全额补助。

  城乡低保对象、城乡重度残疾人、城镇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及未成年人、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由当地民政部门负责统一办理参保缴费手续;农村独生子女的父母及其年龄不满18周岁的独生子女、只生育了两个女孩且采取了绝育措施的农村夫妻由当地人口计生部门负责统一办理参保缴费手续。

  Q:城镇职工、城乡居民转接基本医疗保险在哪里办理?

  A:

  1、参保人跨制度转接城镇职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须到当地医保经办机构办理,社区设有经办权限的可到社区办理。

  2、参保人在统筹区域内跨县区接续居民医保(职工转居民以及居民停保后接续居民等),可在新参保地办理停保、续保手续,不必到原参保地办理。

  Q:城乡居民参保待遇享受是什么时间?

  A: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一个自然年度为一个保险责任期。2017年按规定时间缴纳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按自然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已进入医疗保险待遇期的,个人缴费不退费。

  Q:参保城乡居民如何就医?

  A:

  (1)参保居民持社会保障卡和身份证,到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享受特殊疾病门诊待遇的参保居民持社会保障卡、身份证和特殊疾病门诊医疗待遇证,到所选择的特殊疾病门诊定点医疗机构就诊。

  (2)参保居民转外就医须提供三级医疗机构的转诊转院证明,报所属医保经办机构备案,医疗终结后60个工作日内提交相关住院凭证材料,到所属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报销;因急诊抢救、外出打工等原因异地住院,应在住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所属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备案手续, 医疗终结后60个工作日内提交相关证件及住院凭证材料,到所属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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